一、依據教育部113年10月18日臺教學(五)字第1130105924號函辦理。 二、近日各警察機關查獲大陸地區進口之商品「穿雲箭」,經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鑑定屬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管制且具殺傷力。 三、近期各警察機關陸續查獲大陸地區進口之商品「穿雲箭」(商品圖如附件),該商品由金屬擊發機構及已貫通之金屬槍管組合而成,擊發功能正常,以打擊底火,引爆火藥,可射出金屬彈丸,經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鑑定屬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4條第1項第1款後段「具殺傷力之其他可發射金屬或子彈之槍枝」,如經查獲販售系爭商品之賣家或買主,應依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相關規定追查。 四、敬請加強宣導,共同防範,倘發現學生攜帶或使用,應儘速向學校反應並進行通報,並立即通知警察機關處理,確保校園安全。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