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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3年11月4日辦理本校「職員申訴處理委員會」之委員票選
  一、依本校「職員申訴處理委員會設置辦法」第2條第1項規定:本會設委員7人,由校長就教職員或校外具有法律專長之學者專家中遴聘3人,其餘由本校職員相互票選產生,任期二年,得連任之。任一性別委員之人數以不低於委員總數三分之一為原則。
二、第2條第3項規定:本會委員不得同時兼任本校「職員人事評議委員會」委員。
三、學校必須於專任及約聘職員中票選出4位擔任本會委員。
四、人事組擬於下列時間、地點辦理票選活動,敬請職員們依時到場投票,謝謝您。

時間:113年11月4日(一)下午14:00-16:00
地點:資訊圖書館8樓(請找小瑜拿選票)
人事室 (2024/10/3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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